发布日期:2026年〔 〕月〔 〕日(版本3.3)
生效日期:2026年〔 〕月〔 〕日
本协议是用户与上海璨灯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者"或"我们")之间就使用"汪汪日记"移动应用程序(App Store 完整名称为"汪汪日记 - 遛狗足迹地图",以下简称"本应用")所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请用户在使用本应用前完整、仔细地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
请用户特别注意本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标识的条款,该等条款涉及免除或者限制运营者责任、用户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四条(账号)、第六条之一(狗友)、第八条之一(记录托管)、第十三条(免责声明与责任限制)、第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与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用户对上述条款如有疑问,可通过本协议第十八条载明的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说明。
《汪汪日记隐私政策》(含其附件《汪汪日记儿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汪汪日记社区公约》及运营者不时公布的其他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应用:指"汪汪日记"移动应用程序及其各版本客户端,以及运营者据此提供的相关服务。
(二)用户:指下载、安装、注册、登录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应用的自然人。
(三)用户内容:指用户在使用本应用过程中产生、上传、导入或整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遛狗轨迹、日记文本、便签、用户自行选择导入的照片与视频,以及用户在社区中发布的内容。
(四)生成合成内容:指本应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日记、周记、影像成片、分享卡片等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内容。
(五)社区:指本应用内供用户公开发布、浏览、互动的信息发布与分享功能模块。
(六)记录托管:指本协议第八条之一所述的服务,即用户的遛狗记录、日记、成长册与犬只资料保存在其账号之下,用户登录同一账号即可在不同设备上取回。
(七)狗友:指依本协议第六条之一,经双方同意而在本应用内互相添加的其他用户。
(一)用户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并点击"同意并继续"或类似确认按钮的,即视为用户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本协议自该确认之时起在用户与运营者之间成立并生效。
(二)用户不同意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应当停止注册或使用本应用。用户无法通过继续使用的方式部分接受本协议。
(三)用户应当具备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本应用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具体适用本协议第十四条。
(一)本应用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
1. 遛狗行程的轨迹记录、里程与时长统计,以及足迹地图的生成;
2. 基于用户的散步数据,以宠物视角生成的散步日记、周记及影像成片;
3. 对用户自行授权访问的相册中的宠物影像进行整理与回顾;
4. 社区内容的发布、浏览、点赞、评论与分享;
5. 以账号为单位保存用户的遛狗记录、日记、成长册与犬只资料,并在用户的不同设备之间取回(第八条之一);
6. 通过手机号查找、面对面添加等方式与其他用户互加狗友(第六条之一);
7. 运营者不时提供的其他功能。
(二)本应用不含任何游戏内容、虚拟货币或者概率获取机制。运营者提供付费项目的,均为明码标价的直接购买,不设抽取、开箱等概率性获得机制。
(三)本应用中的地图服务、人工智能生成服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具体接收方及数据处理范围详见《汪汪日记隐私政策》。
(四)运营者有权根据运营需要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五)本应用以账号为单位提供服务,用户须注册并登录后方可使用。运营者不提供不含账号的纯本地版本。用户的遛狗记录、日记、成长册与犬只资料保存在其账号之下,这是本应用所提供服务的组成部分。
(一)用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注册并登录账号。用户应当保证注册所使用的手机号码为其本人合法持有。因本应用以账号为单位提供服务(第三条第(五)项),手机号码是运营者提供该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运营者除手机号码外,不为注册目的收集用户的其他个人信息。
(二)账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用户不得将账号出租、出借、转让、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
(三)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及验证信息。因用户自身原因导致账号信息泄露而产生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但运营者存在过错的,运营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户发现账号被盗用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通过本应用内的客服入口或者本协议载明的联系邮箱通知运营者。运营者在核实后将采取必要措施,但对通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用户有权注销账号。用户可以通过本应用"我的—删除账号"一步完成注销,无需发送邮件或者填写网页表单。账号注销后,运营者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汪汪日记隐私政策》的规定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账号项下的遛狗记录、日记、成长册及其他内容将被删除且无法恢复,已发出的分享链接立即失效,用户的狗友关系一并解除。注销即终止使用本应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卸载本应用不等同于注销账号。卸载不影响用户账号项下已保存的内容,用户在新设备上重新登录即可取回;如需删除,应当注销账号。
(一)用户内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归用户或者相应权利人所有。运营者不因用户使用本应用而取得用户内容的所有权。
(二)为向用户提供本应用的各项功能,用户同意授予运营者一项免费的、非独占的、在实现相应功能所必需范围内可再许可的使用许可,用于对用户内容进行存储、传输、复制、格式转换、展示与技术处理。上述许可仅限于实现用户所选择的功能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用户将内容发布至社区的,视为用户同意运营者在本应用及其关联的推广渠道内对该内容进行展示、传播与合理的技术处理。用户删除该内容或者注销账号后,运营者应当停止上述使用,但基于法律法规要求留存的、以及其他用户已经合法转发或者保存的内容除外。
(四)用户应当保证其对用户内容享有合法权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用户内容中包含他人可识别的人脸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的,用户应当事先取得该他人的同意。
(五)用户内容因用户自身原因引发第三方主张权利的,由用户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此给运营者造成损失的,运营者有权向用户追偿。
(六)为提供第八条之一所述的记录托管,本条第(二)项的许可及于运营者在其服务器上保存用户内容的副本。该副本仅用于向用户本人提供保存与取回,不对其他用户展示,不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用于模型训练、分析、画像或者广告。用户删除对应记录或者注销账号的,该许可就相应内容即行终止。
(一)用户在社区发布的内容将向不特定公众公开。用户应当审慎决定发布范围与发布内容。
(二)遛狗轨迹属于用户的行踪轨迹信息,可能反映用户及其家庭成员的经常性活动地点与居住地址。运营者在社区分享场景下对轨迹的起点与终点默认作模糊化处理,但该处理不能完全排除识别风险。用户应当自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公开分享轨迹信息。
(三)用户不得在社区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所列的不良信息。具体行为规范适用本协议第九条及《汪汪日记社区公约》。
(四)运营者建立内容审核与用户举报机制。用户发现社区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内容详情页的"举报"入口或者本协议载明的联系邮箱提出。运营者将在收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五)用户违反本协议或者相关规则的,运营者有权根据违规情节,采取警示提醒、删除内容、限制功能使用、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等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运营者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告知用户理由,用户有权提出申诉。
(一)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其他用户完整的手机号码进行查找,或者通过面对面添加的方式,向其他用户发出狗友申请。双方均同意的,方成为狗友。狗友功能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适用《汪汪日记隐私政策》第八条之一。
(二)用户可以在"隐私选项"中关闭"允许通过手机号找到我"。关闭后,其他用户无法通过输入用户的手机号码找到用户。
(三)面对面添加以发起人生成的四位数字口令组建临时集合,集合最多二十人,有效期三十分钟。用户输入口令加入集合,即表示同意在发起人确认"人齐了"后,与届时集合中的每一位参与者互为狗友。用户在发起人确认之前可以退出集合;集合到期仍未确认的,自动解散,不产生狗友关系。用户已拉黑的其他用户,或者已拉黑用户的其他用户,不因面对面添加与用户成为狗友。
(四)用户可以随时删除狗友或者将其拉黑。被拉黑的用户无法再向用户发出狗友申请。
(五)狗友申请的附言属于用户内容,适用本协议第九条的行为规范以及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审核、举报与处置规则。用户收到骚扰、广告、诈骗或者其他违法违规信息的,可以通过本应用内的举报入口或者本协议载明的联系邮箱提出。
(六)运营者除依法要求用户以手机号码注册外,不核验其他用户的真实身份、年龄或者其犬只的情况,亦不组织或者监督用户之间的线下交往。用户与狗友线下见面、共同遛狗的,应当自行判断对方是否可信,看管好自己的犬只,并遵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用户之间因线下交往发生的纠纷或者损害,由相关用户依法自行解决;运营者在接到投诉后,将依照本协议采取处置措施,并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提供协助。
(一)本应用提供的散步日记、周记、影像成片及分享卡片,由运营者接入的第三方大语言模型服务生成,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该等内容系基于用户的散步数据并结合拟人化的表达方式生成,不是对现场事实的客观记录,也不代表用户宠物的真实意思,仅供娱乐与记录之用,不构成任何事实陈述、新闻信息或者专业建议。
(二)运营者依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可被用户明显感知的显式标识,并在内容文件的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三)用户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前款所述标识,亦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
(四)用户将生成合成内容对外发布或者传播的,应当保留运营者添加的标识;通过本应用以外的渠道传播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接收者说明该内容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
(五)用户不得利用本应用的生成功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不得将生成合成内容谎称为真实拍摄或者真实记录的内容。用户违反本条规定的,运营者有权对相关内容及分享链接采取增加标识、限制传播、停止托管等措施。
(六)网络不可用或者第三方服务异常时,本应用将在设备本地生成模板日记,以保证记录的连续性。
(一)本应用的轨迹记录与足迹地图功能需要获取用户的位置信息。位置信息中的行踪轨迹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运营者在收集前将以弹窗等显著方式单独征得用户的同意,并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用户权益的影响。
(二)用户可以随时通过操作系统的权限设置关闭本应用的位置权限。关闭后,轨迹记录与足迹地图功能将无法使用,但不影响用户使用本应用的其他功能。
(三)遛狗轨迹属于行踪轨迹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本应用采集轨迹并将其保存于用户账号之下,该项处理需要用户的单独同意,运营者在首次使用记录功能前以独立页面告知并征求。用户不同意的,遛狗记录与足迹地图功能不可用,本应用的其余功能不受影响。用户主动分享某一次轨迹的(第六条第(二)项),运营者对起终点作模糊化处理后再展示,该项另需单独同意。
(四)受设备硬件、卫星信号、建筑遮挡及气象等因素影响,位置信息可能存在误差。本应用记录的轨迹为近似轨迹,不得用于导航、测绘、救援或者其他对位置精度有严格要求的用途。
(一)本应用以账号为单位提供服务。用户的遛狗记录、日记、周记、成长册条目、犬只资料,以及用户选用于日记页和成长册的照片副本,保存在其账号之下;用户在更换设备、重新安装本应用或者使用多台设备时,登录同一账号即可取回。
(二)托管内容的范围、安全措施、保存期限与删除方式,详见《汪汪日记隐私政策》。托管内容仅用于向用户本人提供保存与取回,不对其他用户展示,不进入社区或者任何对外分享范围,除非用户主动选择分享。
(三)用户可以随时在本应用内删除任意一条记录、日记或者照片,服务器上的对应内容一并删除;不希望运营者继续保存全部内容的,可以按第四条第(五)项注销账号。
(四)运营者按本协议与《汪汪日记隐私政策》所述的措施尽合理的安全保管义务,但不就托管内容的永不丢失、永不损坏或者随时可恢复作出保证。请用户对重要内容自行通过本应用的导出功能另行保存。因用户自行删除记录、注销账号或者更换手机号码导致内容无法恢复的,运营者不承担责任。
(五)用户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本条项下的内容须由其监护人作出单独同意后方可处理;账号应当以监护人本人的手机号码注册,由监护人管理。具体见第十四条及《汪汪日记隐私政策》附件。
用户在使用本应用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本应用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或者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血腥、恐怖、赌博、封建迷信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所列不良信息的内容;
(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益,包括未经同意上传、发布可识别他人身份的影像;
(四)对本应用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反向汇编或者以其他方式破解,或者以非正常手段干扰、破坏本应用及其服务器、网络的正常运行;
(五)恶意、批量或者以自动化程序调用本应用的日记生成服务,或者规避每日生成上限等使用限制;
(六)利用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制作、上传、复制、传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将生成合成内容谎称为自然内容;
(七)实施刷量、恶意举报、批量注册账号等干扰本应用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
(八)利用手机号查找功能批量查询、遍历他人的手机号码,或者以任何方式收集、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
(九)反复向他人发送狗友申请,在附言中发送广告、诈骗、骚扰等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添加狗友;
(十)其他违反本协议或者相关规则的行为。
(一)本应用的软件、界面设计、插画形象、文案模板、算法模型及相关标识的知识产权,归运营者或者相应权利人所有。
(二)未经运营者书面许可,用户不得复制、修改、翻译、分发、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商业利用前款所述内容。
(三)用户在个人使用过程中生成的日记与分享卡片,用户可以自行保存与分享。用户将该等内容用于商业目的的,应当事先取得运营者的书面许可。
(一)运营者提供付费服务的,将在用户购买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服务内容、价格、计费方式及有效期限。
(二)付费服务涉及自动续费的,运营者将在用户开通前单独征得用户同意,并在每个自动续费扣款日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用户。用户可以随时通过本应用或者相应应用商店的设置取消自动续费。
(三)退款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应应用商店的规则处理。
(一)运营者因系统维护、升级、故障处理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中断服务的,将提前以公告或者应用内通知的方式告知用户;紧急情况下无法提前告知的,运营者应当在事后及时说明。
(二)运营者决定终止本应用全部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本应用显著位置公告,并为用户提供导出个人数据的合理途径;运营者应当在该期间内保持托管内容的可导出状态,并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删除服务器上的全部托管内容。
(三)用户可以随时停止使用、注销账号或者卸载本应用,以终止本协议。
(四)本协议终止后,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之一第(六)项、第八条之一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八条继续有效。
(一)本应用按照"现状"和"现有"的基础提供。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运营者不对本应用的适用性、连续性、及时性、无差错性作出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二)本应用生成的日记、周记、成片及分享卡片不构成事实陈述、新闻信息或者专业建议。用户依据生成合成内容作出判断或者决策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本应用记录的轨迹为近似轨迹,不得用于导航、测绘、救援或者其他对位置精度有严格要求的用途。用户违反该用途限制而产生的后果,运营者不承担责任。
(四)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地图、人工智能生成等服务发生中断、错误或者延迟的,运营者将协调处理,但在运营者已尽到合理的选任与管理义务的范围内,不就第三方服务本身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五)记录托管按第八条之一提供。运营者尽合理的安全保管义务,但不保证托管内容永不丢失、永不损坏或者随时可恢复;用户应当对重要内容自行另行保存。本项不免除运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用户内容灭失的责任。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运营者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导致本应用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运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营者对用户因使用或者无法使用本应用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营者就本应用向用户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以用户就该项服务实际支付的费用为限。
(八)本条不排除或者限制下列责任:
1. 因运营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任;
2. 造成用户人身损害的责任;
3.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的其他责任。
(一)本应用面向一般用户,不专门面向未成年人。
(二)用户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并在取得监护人同意后使用本应用。
(三)用户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其监护人应当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及《汪汪日记隐私政策》附件《汪汪日记儿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运营者处理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本应用为该附件设置独立入口,监护人无需翻阅隐私政策正文即可直接访问其全文。
(四)本应用不设未成年人专用版本或者未成年人模式。运营者不向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开放社区发布、内容分享、狗友及付费功能。第八条之一所述的记录托管向儿童开放,但其项下的内容须由监护人作出单独同意后方可处理,具体见《汪汪日记隐私政策》附件。对其他未成年人用户,运营者依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五)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未经其同意注册或者使用本应用的,可以通过本协议载明的联系方式与运营者联系,运营者将在核实后协助处理相关账号及个人信息。
(六)运营者不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类的拟人化情感互动服务。
(一)运营者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保存期限及第三方共享情况,详见《汪汪日记隐私政策》。
(二)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将与受托方约定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与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受托方的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三)用户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转移以及撤回同意等权利,行使方式详见《汪汪日记隐私政策》。
(四)本应用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用户提供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均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者不向境外接收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运营者日后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事先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
(一)运营者可能因功能迭代、运营调整或者法律法规要求而修订本协议。协议修订的,运营者将至少提前七日在本应用内公示修订后的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
(二)修订涉及用户主要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运营者将在用户下次启动本应用时以弹窗方式重新展示并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三)用户不同意修订内容的,可以停止使用并注销账号;用户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本应用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四)协议的修订不溯及既往,修订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一)运营者可以通过本应用内公告、弹窗、系统消息、推送通知,或者向用户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等方式向用户发出通知。
(二)以前款方式发出的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送达。用户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及时更新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含冲突法规则)。
(二)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运营者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项管辖约定不排除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三)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该条款按最小必要范围调整或者不予适用,本协议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四)用户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或者投诉的,可以通过 privacy@daikaverse.com 与运营者联系。运营者将在收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便于阅读而设,不影响条款本身的含义与解释。
(二)运营者未行使或者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三)本协议以其发布日期标识,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生效,并取代此前发布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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